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鸡毛换糖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29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鸡毛换糖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警告、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0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等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和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家用吸油烟机,销售失效口罩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食品标签、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省枫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安徽省枫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安徽省枫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集、购买个人信息3913条、并使用个人信息电话联系消费者,推销该公司装饰、设计业务。当事人明知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集、购买个人信息,从而电话联系消费者,推销该公司装饰、设计业务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却为了公司的利益,没有反对这种行为的发生,持支持的态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鹊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报告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7月8日,当事人出具的一份《废水检测报告》,该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当事人采集和制备废水中动植物油类项目的样品,不符合《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第7.1条和第7.3.1条的规定,导致无法得到样品的真实检测数据,无法复核。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通过了整改复查,追回了出具的不实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情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月31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裕安区局新安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购房合同中发现补充协议中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天辰公司的责任的格式条款。经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的结尾处有以下内容:“特别说明:出卖人销售房屋所做的承诺和双方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及《合同》明示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沙盘、模型、口头承诺、广告、宣传资料等任何资料及信息,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或主张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依据。”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排除或限制了购房人的权利,当事人与600名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均为上述统一模板的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叁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8月4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叁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4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裕安公安《移交情况说明》,反映当事人涉嫌从事涨粉、控评、刷单等网络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日常经营中安排公司运营、设计、销售和助理4-5人组成专属微信群为客户提供网络店铺设计、装修、运营和补单服务,其中“补单”即“刷单”,通过虚假订单量提升店铺单品销量、关键词排名等维度,获取平台流量,引导消费者选购商品。自2022年3月17日成立以来,应客户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邵某刷单16笔,由其股东、公司设计鲍某某刷单12笔,上述刷单总额727812.9元,每单获取佣金5元,共计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同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4日,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县医院进行执法检查。2023年1月6日,该医院科室主任主动陈述其科室使用“一次性射频消融电极针”时收受胡某4.8万元“产品推广费”。经调查,上述费用是当事人为提高“一次性射频消融电极针”在该医院的使用量支付的“产品推广费”,具体通过胡某转交到该医院某科室医生。
经查,当事人给付上述“推广费”后,Bwin必赢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9月20日和11月20日通过中间多家医疗器械公司向该医院销售了等离子刀140支, 销售价格均为840元/支,违法经营额达11.76万元。当事人通过支付给该医院医生“产品推广费”的方式来谋取竞争优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2023年11月20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0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购物时受到“反向抹零”的权益侵犯。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将已经称重过并贴有价签为3.00元的散装食品“圆粉丝”销售给投诉人,该商品销售单价为15.96元/千克,重量0.186千克,实际计价应为2.96856元Bwin必赢,多收价款0.031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寨县鸿成农庄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住宿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委网信办转信息,依法对金寨县鸿成农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上确认某游客住宿订单后,在游客到店时拒绝办理入住并要求添补差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9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舒城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舒城县委宣传部舆情线索,称舒城县杭埠镇上湖龙居一楼部分业主举报当事人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023年4月26日,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信访局信访信息登记表,称“上湖龙居业主薛某某等8人来访,不服当地政府将他们购买的新滨湖上湖龙居一楼院子认定为违建”。该来访信息反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线索,舒城县市场监管局将上述两份线索并案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向前来营销中心咨询的消费者介绍称:洋房一楼住宅是有院子的,面积40至55平方米不等。购买一楼住宅的业主院子后期可以根据物业提供的装修方案改造,但不能封顶和搭建阳光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与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该小区一层未规划院子,小区洋房一楼南侧部分地块为公共绿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叶集区子杭五金经营部使用“CCTV央视展播品牌”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3年12月13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子杭五金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部署安排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子杭五金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门头使用“ 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店内张贴宣传海报印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样品展示牌印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央电视台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未经授权,在门店门头、海报、及展示牌上使用“CCTV央视展播品牌”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